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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

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

一、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

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二、哪些情形認定為主犯?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鬥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在處理共同犯罪案件的時候,人民法院首先要區分犯罪行為中的主犯和從犯,在確定主犯和從犯之後,要根據犯罪行為人的具體犯罪行為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法定刑的幅度,之後需要對主犯加重處罰,對從犯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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