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證金取保候審留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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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保證金取保候審留案底嗎?
取保候審不會留案底,取保候審不是有罪判決書,是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被定罪之前是不會有案底的。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在哪些情形下需要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
1、期限屆滿時,在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同時決定退還保證金。
2、在符合取保候審的情形消失而變更為監視居住的,在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同時決定退還保證金。
3、在符合取保候審的情形消失而被檢察院批准逮捕或者法院決定逮捕的,在執行逮捕時,應當同時決定退還保證金。
4、雖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屬於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在接到判決書後立即退還保證金。
三、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流程有哪些?
1、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時,此前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會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領取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3、攜帶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到此前交納保證金的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四、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有關部門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不過,取保候審保證金並不會被沒收,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取消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後,會依法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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