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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明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明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明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明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明的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一般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流程有哪些?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4、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

5、證人保證如實作證;

6、證人陳述作證;

7、交叉詢問質證;

8、法庭補充詢問;

9、證人退庭。

三、民事訴訟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四、證人作證有哪些注意事項?

1、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比如聾啞人可以用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2、證人應當就其作證的事項進行連續陳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旁聽人員干擾證人陳述的,法院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進行處罰。

3、審判人員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人員許可後可以詢問證人。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證人之間進行對質。

4、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妨礙證人作證,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證人證言是很常見的證據類型,如果證人沒有任何特殊情況,通常應該出庭作證,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出庭或者因為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的,在這些情形下,只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准許,證人也可以使用其他的方式作證。但無論用哪種方式作證,都必須如實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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