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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什麼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什麼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什麼不同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什麼不同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

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於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係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係,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性質不同。

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和類型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由於這兩種債務在性質上存在着較明顯的差異,因此也成為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之間的一個顯著區別。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於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返還財產

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餘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2、折價補償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按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以方所遭受的損失。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對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賠償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合併適用。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賠償範圍不同,免責條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具有獨特、鮮明的特點,只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後果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返還財產,折價補償以及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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