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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轄權案件移送依據是什麼?

工商管轄權案件移送依據是什麼?

一、工商管轄權案件移送依據是什麼?

工商管轄權案件移送依據是什麼?

1、工商管轄權案件移送依據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應當終止案件調查嗎?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應當終止案件調查。

案件調查終結,或者辦案機構認為應當終止調查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由核審機構核審。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及其證明事項、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2)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的;或者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的;或者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或者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説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案件之前,就需要審核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此外,還需要審核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2)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準確;

(4)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5)處罰是否適當;

(6)程序是否合法。

不管是處理民事、還是工商等糾紛案件,相關國家機關,在受理糾紛之前,都需要依法審核自己對於案件是否有管轄權。對於沒有管轄權的,一般不得受理。如果是在案件受理之後,才發現自己並不具有相應的管轄權,那麼需要依法對案件進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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