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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量刑標準是什麼?

生產安全事故量刑標準是什麼?

生產安全事故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生產安全事故量刑標準是什麼?

1、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而情節特別惡劣的,是該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惡劣,是指造成傷亡的人數較多,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影響的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安全生產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勞動者作為生產力中的決定性因素,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注重對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保護。我國政府歷來堅持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重視生產安全和安全生產。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構成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三個相互關聯的要件:

(1)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事故隱患。

(2)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

(3)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嚴重後果。所謂重大傷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響;或者引起單位職工強烈不滿,導致罷工、停產的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心態上只能表現為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意志上並不希望發生事故。對於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有關直接責任人則是明知或者應該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多次責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肯在勞動安全和勞動衞生方面進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負責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僥倖心理;無論屬於哪各種情況,都不影響構成本罪,但在具體量刑時可以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在一些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進行建設工程建設的時候,需要及時的按照法定的標準以及規則規範安全生產,如果是因為直接主管人員或者是直接責任人的過失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在造成的傷亡程度十分嚴重以及損失十分巨大的時候,該責任人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 量刑 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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