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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保全屬於訴前財產保全嗎

仲裁中保全屬於訴前財產保全嗎

一、仲裁中保全屬於訴前財產保全嗎?

仲裁中保全屬於訴前財產保全嗎

仲裁中保全不屬於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在申請仲裁前提出的,不是在仲裁中。

《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二、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三、哪些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3、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祕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4、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5、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事實上,不管是訴前財產保全還是訴中財產保全,產生的法律後果都是一樣的,申請財產保全有嚴格的適用條件,且申請人需要提供擔保,如果錯誤地採取了保全措施,對於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也是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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