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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及其證據是什麼?

婚外情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及其證據是什麼?

一、婚外情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及其證據是什麼?

婚外情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及其證據是什麼?

婚外情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是敲詐勒索的數額達到3000元。證據是一切能夠證明存在敲詐勒索行為的書面證據都可以提交。婚外情一般不構成敲詐勒索,要想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話,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刑事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婚外情離婚賠償標準是根據過錯程度以及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來進行不同的判斷。婚外情達到了同居和重婚的狀態可以請求離婚賠償。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的。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2、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為相對來説,其情節較輕。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二、對方有婚外情提起離婚賠償的時間是什麼?

(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持婚內賠償。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後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起請求。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審內另行起訴。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存在婚外情這樣的一種情況,其中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話,人民法院是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來做出不同的判斷的,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在婚外情的過程當中存在敲詐勒索行為的話,也會構成敲詐勒索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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