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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撤銷權期限是多久

保全撤銷權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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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撤銷權期限是多久

隨着經濟的發展,經濟來往越來越多,從而債務糾紛的問題也越來越多,經濟糾紛的解決也越來越難。有些人在負債以後,不是積極或者沒有能力進行清償債務,就會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等,給債權人損害。那麼針對於此現象,《合同法》對於債權人的撤銷權有哪些規定呢?保全撤銷權期限是多久?下面就跟隨本站小編來做簡單的瞭解。

一、撤銷權概念

撤銷權又稱為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的有害債權的行為,得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此條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權利,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利。法律賦予了債權人撤銷權,使特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關係人,從而形成了權利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條件的干涉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這樣使債權的法定權能得到有力的補充,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增加了權利人的選擇性權利,從而有利於維護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誠實信用與公平的原則。

二、合同保全撤銷權期限

債權人的撤銷權應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被限定在一定期限內,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破壞,撤銷權長期不行使,將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利於對債務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該條規定,對撤銷權行使期限規定了兩層意思:

(1)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應當行使撤銷權,否則過了一年後,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這裏的“應當知道”是指作為一般的債權人在該情況下都應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

(2)由於債權人自己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也就是説,在前一規定不能適用的情況下,才適用後一層意思。關於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質問題,因撤銷權實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對於形成權的行使期間一般規定其為除斥期間,因此,五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而一年本身也是一個不變期間,只不過五年與一年的期間起算點有異。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財產處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處分財產之日起算。

總之,撤銷權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保全撤銷權期限也是有規定的,他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不不能長期使用。雖然撤銷權制度還不是特別完成,但法律也在一步步的規範這種制度,以後會更加規範化,更加完成。

標籤: 保全 期限 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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