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判決執行 >

妨害執行行為有關規定是什麼?

妨害執行行為有關規定是什麼?

一、妨害執行行為有關規定是什麼?

妨害執行行為有關規定是什麼?

妨害協助執行的行為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是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行為。

二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行為。

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藏財產的行為,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證明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明或者其他財產的行為。

四是金融機構對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手續完備而拒不查詢、凍結、扣劃的行為;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以收貸收息或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存款的行為;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逾期未能追回的。

五是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行為。

二、妨害執行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妨害執行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即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行為人是當事人時,主要是被執行人,個別情況下也可以是申請執行人;行為人是案外人時,可以是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如被執行人的朋友、親屬等;單位也可以是構成主要行為的主體,如有義務協助執行的銀行、工商部門、土地部門等,並且不要求行為主體同執行的案件有必然的厲害關係,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妨害法院執行的行為既可構成該行為的主體。

2.妨害執行的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進行期間:如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或案外人以暴力阻礙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或對執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等,即屬妨害執行行為。在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前或執行程序終結後出現的違法行為,雖然也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但不屬於妨害執行行為。

3.妨害執行行為須行為人故意而為

妨害執行的行為只能由故意構成,行為人明知其行為的性質、後果卻仍然為之,即有主觀上的故意。以妨害執行為目的。過失行為,即在主觀上妨害了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也不屬於妨害執行行為。如某案外人無端將執行人員攔截在執行途中,致使執行時機延誤,其行為不是妨害執行的行為,而是妨害執行公務的行為。

4.行為的方式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即依照法律規定不能作為的而行為人積極實施作為行為,妨害法院正常進行。如被執行人為逃避法院的執行,將已被查封的財產轉移、變賣、隱藏或毀壞等行為,或公然用暴力手段直接對抗法院執行的行為等,行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如依法應當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雖經依法傳喚。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其以不作為的行為便構成了對法院執行的妨害。再如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不按照協助履行通知書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行為,也是妨害執行行為。

5.必須有妨害執行的行為存在,即行為人實施了能阻礙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妨害行為。行為人僅有行為的意圖不能認定是妨害執行;其次,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屬於法定的情形。第三隻要行為人實施了這種行為,即使沒有發生其所期待的阻止執行後果,也屬妨害行為,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一定要追究。如行為人隱匿轉移被法院查封的財產後,被法院追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單位存在拒絕或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行為就是妨礙執行行為。妨害性執行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當行為人是當事人時,主要是被執行人,少數情況下,也可以是申請執行人;妨害執行的行為只能由故意構成的;必須有妨害執行的行為存在;妨害行為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發生;要有行為的方式,共同組成了妨礙執行行為。

標籤: 執行 妨害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susong/panjuezhixing/pl4rg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