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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起訴上訴需要交上訴費嗎?

裁定駁回起訴上訴需要交上訴費嗎?

一、裁定駁回起訴上訴需要交上訴費嗎?

裁定駁回起訴上訴需要交上訴費嗎?

法院駁回起訴請求的時候,法院會退還起訴人交納的訴訟費用,當事人不服駁回決定的,可以進行上訴。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民事案件一審駁回起訴,如果沒有如下情形,上訴是需要再繳納費用: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訴訟費收取的標準怎麼規定?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了免交訴訟費的相關情形,如果是駁回起訴的話,這個時候應當是不受理,如果已經交了訴訟費,那麼法院會退還起訴人交納的訴訟費,一方面有助於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費用負擔,保證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亦有助於保證司法公正,鼓勵當事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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