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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外地無法出庭如何處理?

被告人在外地無法出庭如何處理?

一、被告人在外地無法出庭如何處理?

被告人在外地無法出庭如何處理?

被告人無法出庭的,要依據無法出庭的原因作出處理,如果是中止訴訟情形的,法院會中止訴訟,如果其他情形的,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庭審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方法,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法院立案後會開庭審理案件,案件的當事人要出庭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民事訴訟被告不到庭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案件被告人不到庭一般法院就會按缺席來進行判決;如果對於必須要進行被告出席的必要,那麼就會進行兩次傳喚,如果始終不到庭的知,那麼就會進行採取拘傳的措施,從而來進行審判。

1、被告不出庭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由被告自行承擔沒有辯護的惡果;

2、如必須被告出庭的案件,兩次合法傳喚不到庭,會採取拘傳措施;

3、判決後被告不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執行期限一般六個月內,案情複雜經批准可以延長,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只有終結。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起訴訟案件裏面都是有原告還有被告,在進行出庭的時候雙方都必須要按規定的時間出席,如果被告不理會而不出庭的話,那麼肯定就要承擔案件的所有後果,對於自己來説是很不利的行為,所以,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處理。

標籤: 出庭 外地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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