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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是哪些方面?

民事訴訟程序是哪些方面?

一、民事訴訟程序是哪些方面?

民事訴訟程序是哪些方面?

民事訴訟的主要流程有:

1、原告向法院起訴。

2、法院受理後,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和開庭傳票,並通知交費;向被告送達訴狀和證據材料副本、開庭傳票等。

3、法院開庭審理,並依法調解或判決。

4、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在15日內上訴,由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並調解或判決。

5、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則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民事案件收費標準的確定,主要考慮兩個因素:其一是訴訟費用的性質。其二,應考慮案件的性質。具體標準應按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 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 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 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 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 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民事訴訟裁決的種類有什麼?

1、先行裁決,也稱部分裁決。是仲裁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實和爭議中的一部分問題所作出的裁決。先行裁決同終局裁決的效力相同,後來的終局裁決不得就已先行裁決的事項作再次裁決。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也稱終局裁決,是整個案件審理終結後,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所作的最終決定。終局裁決作出以後,除個別需要進行裁決更正修改或者補充的以外,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法》第56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已作出裁決,但在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這種補正只涉及形式,不應改變裁決書中關於權利、義務問題的決定。

民事訴訟裁決的主要包括先行裁決和最終裁決兩種。先行裁決也叫部分裁決,是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對於已經查明的部分事實和爭議作出裁決。最終裁決也就終於裁決,是在整個案件審理終結後,仲裁委員會根據規定對案件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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