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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的案件能用簡易程序嗎?

發回重審的案件能用簡易程序嗎?

一、發回重審的案件能用簡易程序嗎?

發回重審的案件能用簡易程序嗎?

目前暫無發回重審簡易程序規定,因為對於發回重審的案件,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二、簡易程序特點

1.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顯然,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

刑事訴訟法: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據此,可以理解為,並非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須適用獨任審判。

但是,對於絕大多數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而言,應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這樣更符合立法設置簡易程序的本意。

2.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相互辯論。

3.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

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見》的規定,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

4.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其他有關規定重新審理。也就是説,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這是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換問題。應當指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但是,一經確定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轉換為適用簡易程序。因為,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法律設置的相對完善的正當程序,具有排他性。

依據有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決定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後5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對於自訴案件,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訴案件審理程序審理,並且由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時,原起訴仍然有效,自訴人不必另行提起訴訟,只要人民法院將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判的決定通知自訴人即可。

綜合上面所説的,簡易程序一般是針對於比較輕的案件,而且還有事實證據比較清楚的案件,但對於發回重審的案件一般就是屬於比較複雜的案件,那麼是完全是不適用於此條款,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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