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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賠償標準

醫療費賠償標準

在實踐中,繼續治療費用支付的具體操作方法有三種:一是一次性賠償,即全部計算今後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一次性賠償;二是對於今後發生的損失另行起訴,不在本次訴訟中解決,只是確定今後的損失另行處理;三是即使是確定了一次性賠償,但是如果之後實際治療所發生的費用超出了一次性賠償確定的數額,對於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權另行起訴請求賠償。受害人可以提供醫療機構證明或鑑定結論證明必定發生的治療費用,要求一併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醫療費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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