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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香蕉者最終判無責 五歲女孩吃香蕉噎死

送香蕉者最終判無責 五歲女孩吃香蕉噎死

老人好心將幾根香蕉送給女孩吃,這個女孩又分給了另外一位女孩,結果該女孩吃香蕉時不慎將香蕉吸入氣管導致窒息死亡,老太太和分香蕉的女孩要不要賠償?法院最終判決無需承擔責任。

五歲女孩吃香蕉噎死,送香蕉者最終判無責

因為吃香蕉時不慎導致死亡,這屬於侵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這屬於一般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構成要件,且舉證責任在受害人。構成條件: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過錯。

在本次案例中,不難發現已經存在加害行為和損害事實,但是否存在加害行為與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和行為人過錯則值得重點探討。

首先老奶奶出於好心將幾根香蕉贈與這位女孩,當時這位女孩的臨時監護人正在場,所以是經過了這位女孩臨時監護人的同意的。隨後這位女孩將幾根香蕉分享給另一位女孩吃時,老奶奶並不在現場,而且根據老奶奶一般人的預測範圍,她是很難預測到這位女孩會將香蕉分享給另一位女孩,另一位女孩因為不慎將香蕉吸入氣管導致窒息死亡,所以老奶奶的贈與香蕉的行為與最終女孩不慎窒息死亡的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也不存在過失上的主觀過錯。

再來看這位女孩,這位女孩出於一種增進友情的目的將香蕉分享給另一位女孩吃,因為這位女孩年齡很小,在心智健全上是很難對於另外一位女孩吃香蕉不慎將香蕉吸入氣管導致窒息死亡的結果有所預測的可能,而且這位女孩是出於一種增進友情的目的分享的香蕉,所以這位女孩不存在過失上的主觀過錯。

那麼這位女孩的臨時監護人是否存在監管上的過錯呢?首先這位女孩與另一位女孩年齡相仿,按照臨時監護人當時的看法,既然自己的孫女都能夠獨立吃食香蕉,那麼另外一位女孩應該也有吃食香蕉的能力。再者這位女孩與另外一位女孩是在早上一起吃食的香蕉,當時這位女孩的臨時監護人是在場,但當時並未發生任何意外,直至下午另外一位女孩才發生意外導致窒息死亡,所以不應苛責這位女孩的臨時監護人從早上一直“看管”到下午來保證另外一位女孩的安全,應該認定為一起意外事件更恰當,所以這位女孩的臨時監護人不存在監管上的過錯。

終上所述,法院最終判決老太太、這位女孩和臨時監護人無需承擔責任是公正的。雖然發生這起意外事件令人惋惜,但是司法的公正是需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有責任時才判定承擔責任,這樣也才能更好的維護社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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