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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人身損害鑑定機構

怎麼確定人身損害鑑定機構

想必大家都知道如果人身遭受了他人的侵害,從而造成一定的損傷的話,那麼在處理相關問題的時候,就需要進行人身損害司法鑑定。但具體是到哪裏進行鑑定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告訴你該如何確定人身損害鑑定機構。

怎麼確定人身損害鑑定機構

應當説,在發生醫療糾紛的地方上只要有衞生行政部門衞生局的,有醫學會的,就可以組織醫療事故鑑定專家組,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但是,當地未必就有臨牀醫療傷害的司法鑑定中心。由於司法鑑定機構的要求比較高、其性質屬於社會中介組織。所以,當地是否有司法鑑定機構都是不一定的。

由於司法鑑定機構一般是不接受患者及其家屬的單方委託的,而在司法實踐中很少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協商一致,共同委託司法機構進行鑑定的。所以,在通常情況下,更多的是看到由法院委託司法鑑定的情況。

如果是法院委託鑑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則,如果本地司法鑑定機構有能力進行臨牀司法鑑定的,應當委託其進行鑑定;如果本地沒有司法鑑定的能力需要委託外地的雙方鑑定機構鑑定的,經法官同意,才可以委託外地鑑定機構鑑定。

在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中,關於鑑定最常遇到的是兩個問題。

1、當地的鑑定機構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託北京、上海、廣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鑑定機構。

就目前我國司法鑑定機構的情況看,通常情況下,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都有相應的鑑定機構,也具備一般醫療糾紛的司法鑑定能力。所以,在訴訟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鑑定的往往不會被接受。異地鑑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經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遙遠的北京、上海去鑑定恐怕是不太現實的。

2、當地的鑑定機構,受到醫療糾紛對方醫療機構的影響,不能夠做出“公正”的鑑定結果。

由於我國醫療體制的問題,往往在一個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醫療機構,該醫療機構的對其他相關機構的影響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邊遠地區、越是在經濟不發達地區,這種現象更為嚴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屬存在比較多的顧慮。

由於我國法規中沒有規定“異地鑑定”的規則,而是以“本地鑑定”為原則,因此,地方上的“司法腐敗”、“貓鼠同樂”的情況是現實存在的。但是,即便是這樣,由於在訴訟程序中,司法鑑定的委託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鑑定的情況還是佔絕大多數的。從我國法規的設計上看,這是存在問題的,立法機構為維護法律程序是“客觀、公正性”應當在程序設計上考慮到現實情況的存在,也應當給醫療糾紛當事人更多的自由選擇權。在法律程序的設計上“消除”當事人的疑慮。用“透明”“完全可見”的方式,分清是非、區分責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腐敗。

上文中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在醫療事故中關於人身損害鑑定機構確定的內容,但願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交通事故、工傷事故中人身受到損害需要進行鑑定的話,那麼具體的鑑定機構又是不同的。

標籤: 機構 損害 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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