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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劃分為兩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

1、教育機構的直接責任,這種責任應當是一種替代責任,因為學生在校園受到人身損害,一般是由於教育機構的具體教職工沒有盡到職責,但是,其責任是需要由教育機構來承擔的,不能由未盡職責的教職工來承擔。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教育機構承擔的是一種替代責任。

2、第三人責任與教育機構的補充責任。在第三人侵權造成學生人身損害時,由第三人承擔直接責任,教育機構在這個時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種補充責任與經營者未盡安保義務的補充責任是一樣的。

二、教育機構侵權行為的特徵有哪些?

(1)侵權行為是一種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3)侵權行為是加害於他人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範圍。

(4)侵權行為是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兩種,對於侵權行為來説是單方面實施的事實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實施該行為之後,給對方造成了損失,損害了對方的民事權益和民事利益,在日常生活中存在這種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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