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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與類似罪名的區分

侮辱罪與類似罪名的區分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誹謗罪也有侮辱行為,那麼這三者之間在認定上有什麼區別呢?詳情請看下文。

侮辱罪與類似罪名的區分

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雖然這兩種罪侵害的共同客體均為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的心理狀態,在行為上一般都具有侮辱行為。但前者以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譽為目的,而後者則以侵害的婦女與性有關的性羞恥心理,並且具有性刺激或者性滿足為目的。前者須有公然實施侮辱行為;後則不要求公然實施。前者不要求必須採取強制方法;而後者則要求採取暴力、脅迫等強制的方法等等。比如廣東省肇慶市“林某侮辱案”,被告人林某不滿女友提出分手,將之前強迫女友拍下的裸照往其工作的某山莊和親戚處四處散發或者郵寄,並以電話和手機短信方式對其家人進行恐嚇。前女友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人民法院依法因此以侮辱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9個月。

(二)侮辱罪與誹謗罪

這兩種罪在侵害客體或者主觀方面都有相似之處,但在客觀方面前者表現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的人格、敗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而後者捏造並散佈某種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的行為。這兩種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既可以不用具體的事實,也可以用真實的事實,但不是採取捏造事實的方法去損害他人的名譽;而後者必須有捏造並散佈有損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言辭也可以是文字,還可以是暴利的;而後者的採取的手段只能是言辭的或者文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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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侮辱罪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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