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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污染被行政拘留

排放水污染被行政拘留

排放水污染被行政拘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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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水質隨不同的醫院性質、規模和其所在地區而異。每張病牀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約為200-1000L。醫院污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為:病原體(寄生蟲卵、病原菌、病毒等)、有機物、漂浮及懸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經處理的原污水中含菌總量達10^8個/mL以上,廢水的可生化性較好,適合生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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