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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責任約定需要在租房合同中體現嗎?

高空墜物責任約定需要在租房合同中體現嗎?

一、高空墜物責任約定需要在租房合同中體現嗎?

高空墜物責任約定需要在租房合同中體現嗎?

高空墜物責任約定需要在租房合同中體現的。合同明確規定高空墜物的責任有三個方面:由實施高空墜物的直接行為人承擔、無法確定直接行為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的使用人賠償,物業未採取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侵權責任。如果是在期間的出現的高空墜物的出現,由承租人承擔責任,和房東無關。

二、高空墜物的侵權責任認定內容是什麼?

1、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3、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4、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三、高樓墜物傷人責任人能免責嗎?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高樓墜物傷人主要是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近年來,高空墜物事件頻繁發生,目前已成為社會公共安全共同隱患,很大程度上影響正常的生活環境以及生命財產安全,小區物業在基礎建設方面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意外的放生,對於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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