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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高空墜物責任需要由誰承擔

小區高空墜物責任需要由誰承擔

非故意導致的高空墜物由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責任;故意拋物導致人受傷的,由實際責任人承擔責任,找不到責任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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