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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的解釋

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的解釋

國家對於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做出了一些新的調整,通過閲讀我們可以發現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做出了許多的修改,一些條款與以前的有很大的區別,下面本站就帶領大家來看看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都有哪些改變的相關內容。

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的解釋

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修改

一、取消了傳統的“偷税”一詞,進而被“逃避繳納税款”所取代

自1979年刑法121條頒佈至今,偷税一詞已經沿襲了二十餘年,此次修正案首次採用新的術語,即“逃避繳納税款”,標誌着偷税罪名必將逐步淡出司法視野,從而以“逃避繳納税款”之罪名而代替。初看似乎與刑法203條的“逃避追繳欠税罪”相接近,但絕不等同,二者不同之處在於203條侵犯客體僅限於納税人已然發生的明顯的欠繳應納税款,並非隱瞞性質的偷逃税款。

二、偷税犯罪行為由列舉性條款變為概括式規定

原刑法201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將偷税行為詳盡表述為五種法定方法,即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

4、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

5、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而修正案中對於偷税行為的規定相對簡潔明快,“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如此對偷税犯罪方式的概括性規定描述顯然要比現行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之性質,一方面可能有助於對犯罪行為的規定,節約司法資源;另一方面也可能由於過於籠統概括,至於什麼行為為欺騙,何種行為屬隱瞞,不申報行為的罪與非罪之界限,缺乏可供操作的司法指引,不可避免帶來認定上的一系列爭議。

三、擴大了偷税罪的犯罪主體

修正案將負有納税義務的自然人及單位都不予細分全部列入了犯罪主體之列。以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及兩處以上取得收入無扣繳義務人情形為例,只要取得應税收入,如果不申報,就可能直接構成偷税罪。原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犯罪主體採取了層層限制性屏障,或要求設置健全的財務賬簿、記賬憑證等,或依法辦理了税務登記及扣繳税款登記,或需經税務機關依法進行書面通知申報。如此,嚴密了税收法網,堵塞了各種税收漏洞,強化了公平納税進程。

四、刪去了偷税犯罪的具體數額標準

原刑法201條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的追訴標準都對此採用的“數額加比例”的雙重標準加以規定,即“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税額的10%以上”:“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税額的30%以上。”兩檔。伴隨刑法的出台司法界對此項規定的爭論一直未休,紛紛認為出現了刑罰真空,這個真空表現為:在偷税達到1萬元到10萬元的前提下,如果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10以上30%以下,行為人可能構成犯罪,而如果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30%以上,行為人反而不構成犯罪;同樣,在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10以上30%以下的前提下,如果偷税數額為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行為人可以構成犯罪,而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反而不構成犯罪。此乃立法者對數字表面現象深入不夠不慎使然,並非立法者認為這些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吸取其不足,此次修正案只延續了所佔應納税額的比例部分,刪去偷税數額的具體標準部分,只是用了數額較大、巨大加以表述的。但是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偷税數額與所承擔的刑責不盡平衡的狀況,這是由於經濟生活中偷逃税的情況很複雜,同樣的偷税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同,由此在審議中部分代表建議授權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對此作出司法解釋並適時調整。

五、附加刑設置出現彈性變化

原刑法201條的兩檔偷税犯罪的刑罰中的附加刑均規定為“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而修正案中只表述為並處或單處罰金,而罰金數額標準卻未作詳盡規定。與此同時,相應放寬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

六、偷税罪初犯可以有條件選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補繳税款將成為救贖通道

修正案規定“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而早在2002年1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偷税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税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相比之下,此次規定要寬鬆了許多。這是立法者考慮到打擊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税收徵管秩序,保證國家税收收入,對屬於初犯,經税務機關指出後能夠積極補繳税款和滯納金,履行納税義務,自覺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如此處理不僅體現了從犯罪的實質危害性定罪量刑的原則,也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充分踐行。此項不失為此次刑法修正的一大亮點,表明了立法者對於經濟犯罪的處理上更多傾向於行為人的危害結果和悔改措施的角度進行考量,這對於較好挽回國家税收損失,促進依法納税意識的養成無疑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也可能有人認為如此規定是否會執法寬鬆從而放縱偷税犯罪,實則不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裴廣川就此在《檢察日報》上發表了題為“偷税罪:不再立法嚴厲執法寬鬆”的文章,其指出在我國因偷税觸犯刑法的行為,很多沒有受到刑事追究,使偷税罪的適用很不嚴肅,因為在我國產生偷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指望通過追究刑事責任來嚴肅税收法制是做不到的,在我國偷税頻頻發生不是偶然現象,只有放寬尺度,對偷税罪前置條款作為剛性規定,我們才能克服目前立法字面上的偷税罪很嚴厲,而執法起來卻很寬鬆的現象,從而建立起務實的嚴肅的税收法制。

上面就是對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的解釋,偷税罪説的通俗點就是逃税了,初犯的並及時補交的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本站小編認為,大家應該遵循立法精神,什麼事情都應該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法律的尊嚴是不容侵犯的,所以我們不能為了一些非法的經濟利益而鋌而走險。只有在法律的約束下合法的經營才能使自己的事業生活正常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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