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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方式 法院能否直接解除合同判決

有哪些方式 法院能否直接解除合同判決

一、法院能否直接解除合同判決

法院能否直接解除合同判決,有哪些方式

關於合同解除,一般認為必須經過通知的程序,法院並不能直接判決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解除合同作為訴訟請求,並被法院判決予以支持的案例並不少見。對於法院能否判決解除合同的問題,法律上並無明文之規定,學界也無統一的觀點,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各種認定標準不一的裁判,有的以原告沒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駁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請求;有的直接判決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對此問題,有待立法予以明確。

二、關於合同解除方式

合同解除包括三種方式,即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協議解除由合同當事人達成一致即可;約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對在何種條件下當事人享有解除權進行約定;對於法定解除,一般認為主要是包括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等情形。對於因情勢變更原則當事人一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則較少受到關注。

在協議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當事人意思自願的原則,且不需要當事人單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較少發生糾紛。但對於法定解除以及約定解除的情形,因為需要當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條件下,作出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實踐當中,當事人往往容易對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實依據,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產生爭議。

三、相關法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從以上的內容來看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即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三種。根據《民法典》來看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您存在疑義具體內容可以諮詢本站律師詳細瞭解有關解除合同判決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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