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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合同效力的審查

法院對合同效力的審查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院對合同效力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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