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檔案保管期限
- 合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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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相關規定,企業合同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一般分為30年、10年。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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