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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有效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一、有效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有效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瞭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

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對於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後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

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簽訂合同。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

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着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

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

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二、合同的作用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係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後,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合同的簽訂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條件來執行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合同條款和內容,是需要根據不同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具體的合同成立的情況,還需要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標籤: 要件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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