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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有哪幾種形式?

無效合同有哪幾種形式?

無效合同有哪幾種形式?

一、無效合同有哪幾種形式?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裏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二、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不影響合同的部分解決爭議的條款。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三)賠償損失。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合同無效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

締約上過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所具有的過失。

當事人因該過失所承擔的責任,稱締約過失責任。其構成要件包括:

(一)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是指要約生效後,合同成立之前,締約雙方當事人在磋商時發生的説明、告知、注意等義務。

(二)有過失,即當事人只對自己締約時的故意或過失負責,締約上過失責任屬於過失責任,而非無過失責任。

(三)有損失,即因締約過失行為導致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是締約相對人因相信合同會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費用或直接財產的減少。

使用欺詐手段訂立同時無效合同,無效合同可能是部分無效,也可能是整體無效,認定為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依然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認定為整體無效的,合同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

標籤: 哪幾種 無效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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