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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人是否承擔買賣合同糾紛的貨款支付責任?

個人合夥人是否承擔買賣合同糾紛的貨款支付責任?

一、合夥人是否承擔買賣合同糾紛的貨款支付責任?

個人合夥人是否承擔買賣合同糾紛的貨款支付責任?

合夥人是需要承擔買賣合同糾紛的貨款支付責任,因為各個合夥人對於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發生了個體工商户合夥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調解仲裁方式解決。合夥糾紛案件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還有就是案件審理的情況來進行處理。

(一)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各合夥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容易確定,合夥人之間爭議不大的,在審理個人合夥對外債務案件時,可以一併確定合夥各方應承擔債務的份額,但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各合夥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如合夥人之間對如何分擔債務爭議較大,將合夥組織對外債務與合夥內部債務糾紛一併處理不利於案件及時審理的,可以分開審理。

(二)償還合夥債務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對外承租了全部合夥債務後,在向其他未承擔合夥債務的合夥人行使追償權時,其他合夥人均應列為訴訟當事人。

(三)對合夥經營期間帳目的核實,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在受理案件前儘可能要求當事人清算。在訴訟中核實合夥帳目,可採取以下方式:

1、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各方當事人對所提供帳目單據逐一審核。

2、法院將當事人提供的帳目單據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核。

3、當事人自行委託審計機關對帳目進行審核。

法院對當事人自己或者審計機關對帳目的審核結果應進行審查。當事人對審核結果無異議的,可予認定;對審核結果雖有異議,但又提不出相反證據的,對其異議不予支持。

二、自然人之間在合夥合同中約定一方提供資金並收取固定回報的,如何確定其法律關係性質?

共同承擔風險是合夥法律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合夥法律關係區別於借款等法律關係的關鍵要素。自然人之間約定共同承擔風險的,應認定為合夥法律關係。自然人之間約定一方提供資金並收取固定回報的,一般應認定為借款法律關係,但雙方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共同承擔風險的合意,變更了合同約定的,仍應認定為合夥法律關係。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合夥的債務承擔在這個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裏面的,因為合夥有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學習在債務承擔這個方面也是有較大的區別的,比如説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是有連帶清償的責任的,也就意味着各個合夥人對於相關的債務都是需要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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