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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欠款訴訟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買賣合同欠款訴訟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一、買賣合同欠款訴訟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買賣合同欠款訴訟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買賣合同欠款訴訟證據的規定是: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當事人是企業或其它組織的應當提交登記資料,比如工商登記證等。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或户口本等身份證明材料。如果在欠款發生後當事人有名稱更改的,因提交變更登記材料。

2、證明買賣關係存在的證據

訂(定)貨單;

《購銷合同》、《供貨協議》等憑證

證明口頭協議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等實際履行憑證。

3、證明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據

證明尚欠貨款的憑證: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其它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交、收貨憑證:送貨單、提貨單、入庫單、收貨單、交貨單;

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書、客户投訴、退貨及索償的證據。

4、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一般情況下,還有責任提供以下證據:

能證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

利息計算方法、起止時間、依據;

二、如何規避風險?

1、包裝條款。對於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包裝物是否回收,包裝的合理標示、包裝物的商標印製、標識的著作權等問題都應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2、交付方式(送貨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係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儘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經辦人簽收亦視買受人簽收。重新委任簽收人,須提交留有其簽名的收貨授權書。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後,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因現在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對於送貨到外地的賣方來説,應特別注意應儘量要求對方付清全款後再卸貨,以防止外地買方卸貨後不再支付餘款,置於“貨款兩飛”的尷尬境地。

3、付款時間。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稜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約定“乙方在收貨後一次性付清款項”,此約定只有始期,即“收貨”,無終期,即到底是收貨後當日/當時支付款項,還是收貨後一日/兩日/十日內付清?應該有明確的始期和終期。

4、質量異議。規定明確的質量異議期,有利於保護我方的權利;過了質量異議期,視為全部合格。避免以此拖欠貨款,複雜化糾紛。

一直以來我們國家對於訴訟活動當中所進行的一些證據材料的規定是非常的多的,比如説有一些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還有就是一些義務履行的狀況來進行證明,如果這樣的一批合同當中存在着一些貨物質量問題的話,還需要列舉貨物,確實存在着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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