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合同事務 >合同訂立 >

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

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

一、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

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則稱之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格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1、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合同法》第39條規定)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0條規定)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合同法》第41條規定)

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同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格式合同的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40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主要義務,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該條規定了格式條款在以下三種條件下無效:

1、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即:

(1)一方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一方以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2、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兩種情形,即: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格式條款免除、加重對方責任、主要義務,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生活中,格式合同是大量存在的,對於一方來講,此時就會影響其合法利益。不過,我國法律對弱勢羣體的利益是進行了保護的,因此,當遇到違法的格式合同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的問題解答,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標籤: 格式 合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shiwu/hetongdingli/g9p9w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