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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不履行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招標人不履行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招標人的基本含義

招標人不履行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招標人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擇優選擇中標人為目的的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1)必須依法成立。一是其設立必須合法,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範圍、以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審核和登記程序必須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設立程序必須合法。根據現行規定,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方可取得法人資格。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

(2)必須具有必要的財產(企業法人)或經費(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與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應包括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和監察機關等,互相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夠產生並得到正確執行。為確立一個活動中心有自己的場所,包括住所(主要為事機構所在地)。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糾紛或爭議時,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並以自己的財產作為自己債務的擔保手段。

⑸其他組織,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户等。

2、招標人必須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

(1)所謂“提出招標項目”,即根據實際情況和《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和確定擬招標的項目,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落實項目的資金來源等。“進行招標”,指提出扶植方案,撰寫或決定招標方式,編制招標文件,發佈招標公告,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等。

(2)這些工作既可由招標人自行辦理,也可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代而行之。

二、招標人不履行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以看出,若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將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招標人不履行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是重大的,若處理不當,會給招標人留下黑色歷史。招標市場雖日漸規範,但也魚龍混雜。作為要踏入招標市場的人來説,應當擦亮雙眼,觀察市場的一舉一動,才能在其中游刃有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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