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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立有效的合同

如何訂立有效的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能夠通過合同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實踐中由於當事人缺乏一定的合同知識與法律知識,導致合同最後是無效或效力待定的,這肯定會對雙方的利益造成影響。究竟該如何訂立有效的合同呢?詳細介紹請從下文中瞭解。

如何訂立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訂立的主體應當具有訂定約的資格或合法的授權。合同的主體最少應當為兩個主體。如果存在多個主體的,應當以“甲方”、“乙方”、“丙方”等等代稱分別區分。在企業簽訂合同時往往雙方都有代表簽字蓋章,這個代表稱之為“簽約主體”;合同具體權利義務的承受者為“合同主體”。簽訂合同的主體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區分。(一)一般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簽約,需要其本人親自簽名或者摁手印(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也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必要是可保存簽約人的身份證號或複印件。簽約的自然人一般要是年滿18週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方為有效。(二)法人如企業公司作為主體對外簽約的,必須是合法存在的法人,一般需要查驗對方的營業執照,如果不存在吊銷、註銷執照的情況,均可作為簽約主體。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必須加蓋企業的印章,印章必須與營業執照的名稱相符;二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合同上簽字或者加蓋名章;三是非法定代表人簽約的,必須查驗對方持有合法的授權委託書,審查簽約人是否有簽約的授權。(三)委託他人代理簽約的情況。如果簽約人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無法親自簽約,則需要委託他人代理簽約。一般做法是由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發授權委託書,明確委託人、委託事項、期限等,必要時還需要對授權委託書辦理公證。因此,如果對方是委託簽約,則需要審查對方的企業公章的加蓋以及委託簽約人是否有合法的委託代理手續,以及委託人是否在委託書授權的權限範圍內行使權利。(四)分公司及企業內部部門簽約的效力問題。在企業對外合同中,常常出現對方分公司或者企業內部部門,如行政、財務部門加蓋分公司或部門業務章的情況,那麼這類合同是否有效呢?一般來講,這類合同可以從表見代理角度來認定為有效。因為分公司或者部門加蓋公章的情況,對企業外部人員來講,是有理由認為該分公司或者部門獲得了企業的授權的,如果出現分公司或者部門擅自蓋章的行為,應當是該企業內部的管理機制的問題,而不應當由企業外的其他企業或個人承擔責任。當然,如果合同的內容明顯超越了分公司、部門的業務範圍,或者簽約人明知該分公司或部門沒有簽約權的則不能認定為合同有效。

二、合同的形式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主,口頭等其他形式訂立協議應當注意保存證據。一般來講,傳統的合同是指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或協議。但是除了書面形式外,還有很多訂立合同的方式也是合法有效的。(一)口頭合同的效力。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其實佔有合同的絕大多數。因此,口頭合同也是有效的。當然口頭合同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一般來講,如果雙方對口頭合同是否存在發生爭議,如果通過其他證據,比如錄音、人證、電子郵件、其他書面記錄等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二)信件、往來商務函、傳真、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網絡交易、電子郵件等形式也可以訂立合同。隨着現代科技的日新月異,除了傳統的書面、口頭合同外,不斷有新的訂立合同的方式。只要是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原則上都屬於合同的範疇。

三、合同的內容應當儘可能完備和詳細。合同的內容是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描述,因此極為重要。合同的內容根據雙方的交易需要而千變萬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調整的主要是合同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但是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則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一般來講,一份規範的合同需要包含如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根據上述標準內容予以取捨,制定自己需要的合同。當然,如果企業合同量較大,可以制定合同範本,供企業各部門參考。

四、訂立的合同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避免效力上出現瑕疵。合同效力,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各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符合一定條件或者一定期限方可生效的合同則根據約定確定合同的生效日。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或撤銷合同。下面分別詳細敍述:

(一)有效合同。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以下共同特徵: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二)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即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由國家予以取締的合同。其特徵為:1、合同已經成立;2、合同無效的效力表現在合同自始無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無效的原因在於其違法性,而且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主要是指義務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4、無效合同根據合同簽訂方的請求方可判定無效,國家不應主動干預或主動認定合同無效。常見的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原因有以下幾點:(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六)如果約定了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則該條款部分無效。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二)無權代理人(其中包括四種情形:1、沒有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代理;3、超越代理權限範圍進行的代理;4、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三)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的合同無效。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類合同的根本特點就在於合同有效與否取決於權利人的承認或追認,這就是效力待定合同與其他效力類型合同相區別的主要標誌。所以不論在法學理論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權利人進行了追認,而且符合《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及第51條的規定,都應認定合同有效,否則就為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根據這一標準來作出正確的認定和處理。

(四)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允許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全部合同或部分條款。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雙方均有權要求撤銷或變更;(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遭受明顯不公的一方有權要求撤銷或變更;(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受脅迫的一方有權要求撤銷或變更;(四)情勢變更,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雙方均有權要求撤銷或變更。當然,撤銷和變更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因此,選擇撤銷還是變更合同的權利在當事人自己,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對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撤銷權是有期限限制的。撤銷權的消滅: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慶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五)合同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的處理。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後,將給合同雙方帶來重大影響。因為,按照法律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合同對雙方原則上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不需要履行。當然,如果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依然有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究竟如何才能使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呢?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為大家充分介紹了,簡言之,就是要從三方面入手,主體合格、內容和標的合法。大部分的合同在符合上述三方面的條件時,通常都是有效的。更多合同訂立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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