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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締約過失行為

哪些行為屬於締約過失行為

締約過失行為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合作方造成損失的現象時有發生。那麼,哪些情形屬於締約過失呢?本文對哪些屬於締約過失行為作了總結整理,僅作參考。

哪些行為屬於締約過失行為

哪些行為屬於締約過失行為?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在此情形中,當事人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與對方進行談判為藉口,惡意磋商,以達到損害對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二、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此種情況屬於締約過失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

(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

(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

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合同,訂立什麼樣的合同。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合同談判,致使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而這種損害的賠償如何界定,以多少為限,當我們在尋求救濟的時候切不可大意,必要時可以諮詢專業律師,更好得彌補自己受到的損失。

標籤: 締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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