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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政策怎麼解讀?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政策怎麼解讀?

在建設工程中,勞動者從事相關作業,可能會因環境惡劣或是其他因素而引起疾病,也即職業病,為了保障工程從業者的權益,相關部門出台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以此進行規定,那麼這項政策要如何解讀呢?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政策怎麼解讀?

一、名詞解釋

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職業病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3、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4、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明確規定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分類管理

1、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階段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竣工驗收時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備案;

2、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階段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衞生審核、竣工驗收時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衞生驗收;

3、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除進行前項規定的衞生審核和衞生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衞生審查

(二)明確規定違法懲罰力度

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1、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2、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3、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衞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明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程度,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一般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和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

1、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

2、可能產生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85)中危害程度為“高度和極度危害”的化學物質的;

3、可能產生含遊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的;

4、可能產生石棉纖維的;

5、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危害範圍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為一般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

關於建設項目職業病,其中有一定的標準,有一般危害和嚴重職業病危害等,職業病嚴重危害勞動者的健康安全,企業如果要繼續該項工程,必須採取某些措施防範,進行補貼,否則私自開工,將會受到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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