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企業辦事 >企業納税 >

税收代位權職權範圍有哪些具體的條件

税收代位權職權範圍有哪些具體的條件

一、税務機關行使代位權需具備下列條件

税收代位權職權範圍有哪些具體的條件

1、需納税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且納税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到期(不包括非專屬於納税人本身的債權)。

2、需納税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即納税人應當收取債權,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也就是説納税人消極地減少其責任財產。

3、需納税人怠於行使其債權,且已對國家税收造成損害,即納税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導致其償還債務能力的減弱,並達到對國家税收造成損害的程度。

4、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税收造成損害的,税務機關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5、税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方式是通過訴訟方式,即由税務機關申請,由人民法院行使,而不能由税務機關自己進行的執法行為直接實現;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國家税收債權即納税人欠繳的税款和滯納金為限;税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欠繳税款的納税人負擔;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獲得的利益應歸屬於所實現債權的主體即欠繳税款的納税人,作為其對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但在具體受償時要考慮税收的優先權,即納税人應該首先繳納欠繳的税款,然後再對普通債權進行清償。

6、税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尚未履行的納税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是為了更有力地保護國家税收而作出的規定,體現了税收債權的公法屬性。這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指欠繳税款的納税人要按照税收徵管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承擔欠税法律責任;如果是在實施偷逃騙税等其他税收違法行為時產生的欠税,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行使撤銷權有下列三種情形

1、 納税人放棄到期債權,即納税人對屬於自己的到期債權予以拋棄、免除。

2、 納税人無償轉讓財產,即納税人以贈與等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

3、 納税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在這種情形下,納税人轉讓財產的行為雖然是有償的,但由於轉讓價格畸低,明顯詐害了債權;同時,受讓人即第三人必須明知納税人有該情形,即納税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轉讓財產的價值與價款懸殊,顯失公平,故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在上述第一、第二兩種情形下,則不論第三人的主觀動機如何,税務機關均可行使撤銷權。

綜上所述,税收代位權職權範圍的劃分有利於税務機關行使代位權保障國家税收免受損害,代位權的形式有着一定的條件,只有在符合條件的範圍內行使代位權才有法律的依據,本站正是這樣的法律依據提供者,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形式代位權是税務機關對於納税人的一種強制措施,也是納税人不能正常納税時法律對於國家税收的一種保障制度。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qiye/qiyenashui/90gry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