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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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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時間:2010年9月10日7時35分許天氣:晴

交通事故地點:xxxxxx

當事人基本情況:

張X,男,37歲,身份證號:*******,北京市豐台區人,持A2型駕駛證駕駛京H*****號小轎車。車主:張X,住址:北京市*******。

李X,男,52歲,身份證號:*******,河北省XX市人,騎河北省A******號兩輪電動自行車。

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張X駕駛京H*****號小轎車沿中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趙莊村口;後逢李X騎河北省A******號兩輪電動自行車,沿中華路由南向北的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李X在由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橫穿道路的過程中,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李X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張X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該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過錯。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張X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李X騎兩輪電動自行車在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橫過道路的過程中,未確保安全,未按照正確的行駛路線下車推行,是造成該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過錯。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之規定,李X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交通警察(簽字):

2xxx年x月xx日

交警大隊印章

接到此認定書後,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在三日內向支隊事故處申請複核;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應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協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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