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機器買賣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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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機器買賣合同書
大型機器買賣合同(一)買方(乙方):
賣方(甲方):
見證人:
當事人與就機器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後記機器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二條 買賣總金額為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元整。
(2)甲方必須在年月日前將後記的機器安裝於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的餘款,待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甲方於第二條第(2)項乙方支付餘款同時,應將後記機器的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
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後記機器所具有的性能與説明書相符,並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機,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有關後記機器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並以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而發生自然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若發生第六條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作,或其性能降低長達 個月,乙方可依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的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一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於第二條總金額款項。
(2)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1)之款項, 其餘定金退還予乙方。有關使用機器的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定從第三條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餘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合同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發出催告,於日內交付機器。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交
付,則本合同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之定金、以及與
定金同額的損失賠償。
第十條如果甲乙雙方對合同的相關事項產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份為憑,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甲方):
地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買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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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丙方):
地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日期:
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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