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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範本有哪幾種方式?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範本有哪幾種方式?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範本有哪幾種方式?

一、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範本有哪幾種方式?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

1、協商解除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任何形式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正式簽署勞動合同時都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在解除時也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隨意進行敷衍了事,以免給對方和自己不利的影響。同時,對於廣大勞動者來説,勞動合同的簽署具有很大的意義,辦理入職時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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