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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由誰來舉證? 發生票據糾紛

該由誰來舉證? 發生票據糾紛

發生票據糾紛,需要有證據來證明自己,從而獲得在法庭上的有利地位。那麼具體誰來舉證?當事人在舉證的時候又需要注意什麼?本文就整理了票據糾紛方面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到有需求的人,現將整理的內容做如下説明。

發生票據糾紛,該由誰來舉證?

一、發生票據糾紛,該由誰來舉證?

《票據法》第九條 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依照票據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持票人有責任提供訴爭票據。該票據的出票、承兑、交付、背書轉讓涉嫌欺詐、偷盜、脅迫、恐嚇、暴力等非法行為的,持票人對持票的合法性應當負責舉證。

第十條 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與其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提出抗辯,人民法院合併審理票據關係和基礎關係的,持票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約定義務。

第十一條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產裁定書或者能夠證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產的其他證據。

第十二條 在票據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票據當事人應當在一審人民法院法庭辯論結束以前提供證據。因客觀原因不能在上述舉證期限以內提供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票據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隱匿票據、故意有證不舉,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後果。

訴訟當事人根據不同訴訟請求,向法院提供匯票、本票、支票等票據,以表明票據種類,無條件支付的委託,一定的票據金額,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付款地點,收款人名稱,出票地點,出票人簽章等。另外,還應提供拒絕證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

提供證據,必須註明提供人,單位名稱、時間;提交的複製品完整、複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對複印件,必須註明“已與原件核對無異”,提交的外文書證,必須附送中文譯本。

二、票據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票據支付地指憑票據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這裏的票據,指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基本效能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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