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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撫養權的法律條款是什麼?

爭奪撫養權的法律條款是什麼?

一、爭奪撫養權的法律條款是什麼?

爭奪撫養權的法律條款是什麼?

爭奪撫養權的法律條款是《民法典》關於離婚孩子撫養權的相關法律條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離婚後一方再婚,可協議變更孩子撫養權嗎

雙方可以協商。以下是具體分析:

對方再婚並非變更撫養權的法定事由,除非父母雙方協議變更,法院應當准許。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以及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根據以上規定,原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再婚並非另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定事由,僅以此為由要求變更撫養權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時,該意見又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則應當予以准許。

孩子對父母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很多的父母在離婚的時候都想要徵求孩子的撫養權,這完全是可以的,並且在法律當中也是允許的,只不過説人民法院在判決孩子的撫養權確定問題的時候,是需要考慮到孩子的實際需要,還有就是需要考慮到父母的經濟承受能力。

標籤: 法律 撫養權 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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