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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樣可以剝奪孩子的探視權?

離婚怎樣可以剝奪孩子的探視權?

離婚怎樣可以剝奪孩子的探視權?

按照規定,承擔孩子撫養費的一方有權行使探視權,具體探視方式、時間和地點等雙方可以協商。一般情況下,探視權不能被剝奪,但是當特殊情況出現後,出於維護孩子身心健康的目的,撫養孩子一方可以拒絕對方的探視。那麼離婚怎樣可以剝奪孩子的探視權?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分析。

一、離婚怎樣可以剝奪孩子的探視權?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願被探望的,則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對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二、離婚後探視權如何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講到這裏,小編告訴了大家離婚怎樣可以剝奪孩子的探視權。儘管法律規定,探視權是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的行使也是有條件約束的。如果其探視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或者孩子明顯不願意接受探視的。這類情況發生後,一方有權向法院提出中止探視。

標籤: 探視權 離婚 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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