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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育費支付原則是什麼

子女撫育費支付原則是什麼

子女撫育費支付原則是什麼

子女撫育費其實也就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一般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才會涉及到撫育費的支付問題。而現實中,支付未成年子女撫育費的也是有一定原則要求,那到底子女撫育費支付原則是什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子女撫育費支付原則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但是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判決,不妨礙子女必要的時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離婚時可放棄子女撫養費嗎

離婚時,放棄撫育費的協議實際上是一個由父母一方基於親權行使代理子女進行財產管理的權利而作出的合同,這個合同拋棄了該子女的要求父或母其中一方給付撫育費的財產權利,其成立的前提是保證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幸福,至少不能對其應有權利進行損害。根據各國立法實踐,親權包括對子女的身體監護和財產管理,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行為原則上限於財產法上的行為,而不及於身份上的行為,因為身份行為不容代理。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只能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其他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須代理人同意等規定也只是指財產方面而言。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異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親子關係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得為權利人所處分的法律關係,不得為權利人所拋棄。離婚後,父母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解除,但與子女的親子關係並未解除,父母仍應承擔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故子女可以在必要時超出原協議,要求父母任何一方給付撫育費。

另外,父母雙方對撫養子女進行的約定,都是義務人之間對義務承擔的約定,猶如夫妻雙方約定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只對義務雙方有約束力,當該協議損害權利人利益時,權利人仍享有訴權。

對於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來講,支付一定數額的撫育費是在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而這個義務是法定的,任何人都不能免除。當然子女撫育費的支付也有一定原則要求。

標籤: 子女 支付 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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