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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總則法定監護人有哪些人

新民法總則法定監護人有哪些人

新民法總則法定監護人有哪些人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法定監護人有哪些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哪些請看下監護人會被撤銷資格?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三、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只有前一順位的監護人沒有民事能力,或者出現沒有其他不能擔任監護人的情形時,才會由後一順位的監護人擔任。監護人在行使監護行為使,需要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進行。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有一個小節專門講了監護,其中規定了法定監護人的人選範圍、監護責任及撤銷情形等。像未成年人的話,父母是第一順序監護人,父母雙雙去世的,孩子的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等都可以當法定監護人。雖然孩子沒有完全民事能力,但是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的時候還是應該尊重其意願。

標籤: 民法 監護人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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