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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子女撫養權需要提交什麼?

更改子女撫養權需要提交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變更:

更改子女撫養權需要提交什麼?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首先,如果是選擇雙方協商簽訂子女撫養協議的,應該提交有雙方簽字認可的子女撫養協議,進行過公證的也可以提交公證機關的相關公證證明,離婚證(訴訟離婚的提供判決離婚的判決書)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出生證明(用以證明孩子與父母的關係)等,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提交的文件建議到具體部門諮詢。

其次,如果是雙方無法達成協商,選擇到法院起訴變更子女撫養權的,除了以上提到的離婚證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出生證明等,還需要向法院提交變更子女撫養權起訴狀以及相關證據,相關證據可以作為附件提交。

《民事訴訟法》採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當事人,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對方財務狀況的證明文書;

(2)另一方當事人身邊的朋友、同事、鄰居對其生活、品行的評價,或者存在虐待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的情況證明;

(3)另一方的工作生活情況,時間上、地域上是否有利於子女撫養,孩子是否與其共同生活;

(4)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存在相關債務情況,可以向法院提交相關債權債務關係證明

(5)如對方存在生理、心理、精神上的相關疾病,需要向法院提交正規醫學鑑定證明或者正規醫院出具的病歷證明文件;

(6)訴訟方當事人自己的工作以及收入證明文件,描述相關生活狀況,證明自己是有撫養孩子的能力的,是有利於子女成長的;

(7)其他能夠證明己方存在比被訴訟方有力的條件。

提交的相關文件要求是用A4紙單面打印,並整理成冊,便於查閲。

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在一方存在一些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因素時,採用協商方式解決是最平和的,訴訟方式可以作為協商的補充措施,希望每一位父母秉承“一切為了孩子”的理念,解決問題。以上文件在具體案件中可有相關增減,具體實際需有所變通。

標籤: 子女 提交 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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