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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放棄探視權是否可行?

主動放棄探視權是否可行?

主動放棄探視權是否可行?

社會上有部分的父母在離婚之後就完全放棄了之前的情分甚至是成為了類似於仇家的關係,沒有撫養權的人甚至為了不與其見面而主動放棄了對孩子的探視,那麼,主動放棄探視權是否可行?其實探視權作為一種權利是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放棄的,但是對於孩子的關愛和照顧是一種絕對的義務不能因為探視權的放棄是消滅。一起來看看具體內容。

一、主動放棄探視權是否可行?

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能放棄,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和義務,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實踐中,探望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於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就是夫妻離異後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於: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

但由於探望權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還不算長,在理論上對探望權性質的認識還存在分歧,因此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便。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僅僅是放棄了探視的這種權利是可以被法律保護的,但是探視所附帶的給予自己親生孩子的關愛是每個父母都不能隨之就消滅的一種絕對義務,如果因為不探視而否認了孩子的事實就是違法的。

標籤: 可行 探視權 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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