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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參與遺產繼承及比例是怎樣的?

哪些人可以參與遺產繼承及比例是怎樣的?

哪些人可以參與遺產繼承及比例是怎樣的?

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可以參與遺產繼承、分配比例原則上是平等的,具體的規定如下:

(一)法定繼承遺產的順序:

1、繼承遺產的排位指的就是,當被繼承人身故以後,依法繼承其財產的人的排名順序。

首批次排位:法定的夫妻關係中的另一方、當事人的孩子、當事人的父母。

次批次排位:當事人的親生兄弟姐妹、自己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

2、法定的繼承流程開啟以後,首先由首批次繼承人繼承,次批次繼承人不能參與。若並無首批次繼承人的,才可以由次批次繼承人蔘與。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特意表明瞭:如果自己的丈夫已經身故的兒媳,對於男方父母;自己妻子已經身故的女婿,對於女方父母,做出了最重要的養育行為的,也會被作為首批次繼承人,並且享有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樣的分配權利。

在遺產繼承這一部分,如果死者在世時在遺囑中對繼承人和繼承順序有相關的規定,那麼在繼承遺囑時就按照遺囑的規定進行。

(二)遺產的分配比例:

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中對如何進行公平的比例分配做出了相當嚴肅的説明,一般來説要從兩方面進行解析:

1、當同一批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每個人所繼承的財產應該是相同份額的,並不存在差別。這是最普通的在繼承法中所規定的事項,但是這也是在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發生時所規定的順序。

2、在特殊的情況下,每個人的分配金額可能會有差別。根據據相關法律表明,特殊情況主要有:

(1)日常生活特別困難,而且自身很難有勞動力得到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在進行財產分配時應酌情多分配一些份額。在這裏,生活困難和自身勞動力差是必要的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有這兩種情況才能被酌情多進行一些分配,而且是需要強制執行的。但是繼承人不得因為有此項規定就假裝自己符合該規定,以謀求更高的分配比例,如果經過調查核實,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2)對於被繼承人身故之前,有其他人對其行使了最主要的照顧義務的,或者是法定繼承人中有人與被繼承人長時間在一起生活的,在進行遺產分配時,可以多分配一部分給他。但這不是強制性規定,必須由其他繼承人商議同意後才能進行,如果不同意法律上也沒有具體支持的依據。

(3)對於自身有條件對於被繼承人生前能夠進行撫養的,卻沒有盡到自身的養育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是可以不對其進行分配或者少分配一給他,這是法律規定的撫養義務的原則性問題。

3、不管是在哪個批次中的繼承人,符合了以下條件之一的,理應少分或者不能參與遺產分配

(1)繼承人自身有能力卻不盡到撫養義務的。

(2)通過所有繼承人一致商議可以自行決定分配比例的。

對於某個財產的所有者離世時,沒有留下遺囑,也沒有與其他的主體簽署遺囑扶養協議的,此時就需要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來處理死者留下的全部財產。此時那些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若是都有生活能力,且都盡到了贍養義務,那麼遺產的分割權是平等的。

標籤: 繼承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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