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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糾紛該起訴誰

遺產繼承糾紛該起訴誰

遺產繼承糾紛該起訴誰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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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該起訴誰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起訴必須符合以下四個要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債務人死亡案件有其特殊性,應重點審查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適格的是否都參加了訴訟。因為有明確的被告是起訴四個必備的實質要件之一,原告起訴,必須指明具體的被告,明確指出告誰,誰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或者與其發生爭議。
債務人死亡案件牽涉到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參與人和他們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原告、集體組織、其他公民之間發生的析產、遺產管理、清償債務、繼承、遺贈等權利義務關係。需要根據以上關係來確定被告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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