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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遺囑公證內容該有哪些?

老人遺囑公證內容該有哪些?

老人遺囑公證內容該有哪些?

一、老人遺囑公證內容該有哪些?

遺囑公證是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户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

(一) 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 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 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 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 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老人辦理遺囑公證的相關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遺囑公證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法律適用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和處理的,就需要通過遺囑公證程序來對相關合法性進行審查,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標籤: 公證 遺囑 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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