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訂立的遺囑才有效?
- 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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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被繼承人對身後財產與事務的安排,但是很多時候遺囑因為訂立的不規範而無效,那怎樣訂立的遺囑才有效?訂立遺囑時,有一些常見的問題需要注意,那訂立遺囑需注意哪些問題?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一一作出介紹,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一、怎樣訂立的遺囑才有效
公民有權立遺囑,但這種權利並不是毫無限制的。因為遺囑可以改變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順序和遺產分配方法,關係到繼承人能否取得繼承權。因此,法律規定:立遺囑人立遺囑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這些條件包括: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第11條、第13條的規定以及《繼承法》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為年滿十八歲且精神正常。神智清楚的人,只有他們才有權立遺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尾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在受他人威脅迫或欺騙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以及他人偽造、篡改的遺囑,一律無效。
3、遺囑內容不是違反國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道德準則,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要繼承份額。
4、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遺囑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二、訂立遺囑需注意哪些問題
1、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遺囑有效。
2、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
3、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7、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8、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
9、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0、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11、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12、偽造的遺囑無效。
1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相信大家現在對遺囑的訂立的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遺囑繼承是最為常見的繼承類型,如何訂立遺囑便成為遺囑繼承中的核心問題。有關遺產繼承的其他問題,如遺囑的效力如何,遺囑可否撤銷變更等,由於篇幅限制本文對此不多作討論。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遺產繼承方面的問題時,不妨向律師進行諮詢,相信律師專業的分析會為您答疑解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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